截至3月25日,全国贸促系统共计103家商事证明授权机构累计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6454件,涉及合同金额约6321亿元人民币。那么,此次新冠疫情下,做信用证安全吗?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开证行会因不可抗力而拒付吗?受益人可以因不可抗力而延迟出货或交单吗?

法律上的不可抗力,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了一些预料之外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火灾、洪水、飓风、战争、暴乱等等,导致当事一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话,那么当事方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邵恒头条》中对“不可抗力”的诠释,并非一条法律条款那么简单。对于国际贸易来说,国际贸易合同的准据法是英美法,英美主导了全球商业法律服务市场,他们非常重视契约精神,希望能*大程度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预期性,所以会尽量避免让企业用不可抗力条款这类方式免责,否则合同的约束力就被削弱了。所以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建议通过协商先解决目前的履约问题,尽快恢复供应链的正常运转。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事业发展处副处长左六六介绍,从目前跟踪企业使用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情况来看,一部分企业申办证明仅作为证据收集供后期使用;一部分企业在获得证明后还在与客户协商过程中;也有一部分交货期将近的企业,以友好协商为前提,向客户解释说明受疫情影响情况,并把证明作为证据链一部分,双方达成延期交付。预计近六成的合同有望通过迟延履行的方式得以保留。
我们来看看国际惯例UCP600对“不可抗力”相关规定:
UCP600 第三十六条 不可抗力
A bank assumes no liability or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nsequences arising out of the interruption of its business by Acts of God, riots, civil commotions, insurrections, wars, acts of terrorism, or by any strikes or lockouts or any other causes beyond its control.
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
A bank will not, upon resumption of its business, honor or negotiates under a credit that expired during such interruption of its business.
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
根据**点,此次新冠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UCP600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只是维护银行的利益,银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延迟付款甚至拒付,无需承担责任。但受益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延迟出货,延迟交单,是不受UCP600保护的,因此受益人还是得按时出货,按时交单。
第二点提到的“逾期”是指受益人超出有效期交单,并不是说过了有效期,银行就无需付款。信用证的有效期向来都是针对“交单”的,跟银行何时“付款”无关。如果信用证在开证行到期,那么由于开证行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营业,导致没有在有效期以及交单期之内收到受益人的单据,就相当于不符点交单,开证行无需承担必须付款责任。但如果信用证在国内银行议付/承付和到期,受益人在有效期和交单期内将相符单据提交到国内银行(不管国内银行是否接受指定做出议付或承付),就完成交单了。那么国内银行寄单给开证行,开证行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营业导致没有及时收到单据,并不影响开证行后续对国内银行的偿付,也就是开证行仍需承担对受益人做到相符交单下的付款责任。因此,信用证应规定可兑用银行和到期地点为国内银行,如此可以规避开证行因不可抗力而拒付的风险。
对于以上问题的几条建议
1. 信用证比电汇TT多一重银行信用,是此次新冠疫情下,对出口方更为有利的国际结算方式;
2. 受益人不受UCP下“不可抗力”的保护,必须按时出货和交单,无法做到就及时请求客户申请修改信用证。
3. 信用证应规定可兑用银行和到期地点为国内银行,如此可以规避国外开证行因不可抗力而拒付的风险。
4.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申请人较大可能出现弃货/财力不支/破产等情况,迫使开证行倾向拒付。因此受益人尽量争取信誉较好的开证行,并且严格审证和制单,尽力将单据做到完美,让开证行无刺可挑。